价值考量:税务登记制度目标的变迁 | 税里税外
【题注】从“三证合一”到“一照一号”,在商事登记改革的大背景下,写在法律中的税务登记制度正面临其产生以来的重大变化,我们有理由问现行这般的税务登记制度,还有必要继续存在吗?今天短文摘自一篇未发表的文章《浅议税务登记管理中的若干问题》。记得文章写于2004年,当时还与肇庆地税一同仁电邮交流,回首十年过去,文中内容居然恰逢其时,不知当悲当喜……
价值考量:税务登记制度目标的变迁
文/韦国庆
税务登记既是一个管理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尽管作为一项措施,税务登记由来已久;作为一项制度,法律依据早已确立。然而,现行登记管理实际效果并不够理想,存在为数不少的“漏管户”,从各地的持续的“双清”即可见一斑;也有人认为税务登记可有可无,甚至误解为“寻租”。这些问题的发生究其原因,当然比较复杂,怎么对现行制度进行优化,对税务登记的目的与其实现环节进行深入研究,对于准确地回答这些问题大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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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制度价值(或称预期作用)在立法层面上指的是“加强税源监控”[1],但税源监控之说比较笼统。笔者认为,税务登记管理的制度价值主要有:
一是税款征收和税源监控的前提或必经环节。这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表述的立法目的大体相同,因此也可以说是税务登记的初始目的。
二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这是从法律角度得出的观点,但在现行制度中尚无明确规定。
三是保护纳税人的涉税权益。这并不是税务登记制度的初始目的,而是在税务登记管理的过程中逐渐发展形成的,因此可以说是税务登记的派生目的。
可以假设,在高度信息化的条件下,各部门的信息收集渠道,通过政府信息交换系统整合成一个有机整体,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平台即可获取所有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和其他部门掌握的相关信息。由此,税务登记的基础信息收集功能可能完全被其他手段所替代,并且可能被逐步替代的还包括,征税前确认、税源信息收集功能。
但是,由于确认主体和内容的专业性,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确认和证明功能、以及税源信息整理和加工功能却不能被其他手段所替代。同时,即使在具有可替代性的功能之中,受信息交换程序和技术等多种具体因素影响,在目前一段时期,税务登记仍然是税收工作最主要的基础信息来源。税务登记的核心价值也正逐步从税源信息采集向法律效力认定及纳税人权益保护方向变迁。
政策建议:充分认识到信息化社会的发展趋势对税务机关传统管理措施的影响,在税务登记管理中划分税务登记的三个目的层次,明确可替代性最小的税务登记“核心”功能,引导税务人员进行“目标管理”,认识和重视随时代发展而变迁的税务登记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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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1条
(7号令已被新规废止,但不影响本文内容)